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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說 明:

一、為強化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功能及全面提升使用、保存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自主管理能力,明定該等實驗室皆須導入生物風險管理系統,爰增訂生安主管專人制度及修正生物安全會實務運作相關內容並修正旨揭管理辦法。

二、相關管理辦法相關資料亦可逕至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疾病管制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瀏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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