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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毒素指引」

說 明:

一、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辦法第三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二、「管制性毒素指引」已公布於該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三、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朱淑君小姐,電話:(02)2395-9825(分機3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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